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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产假就是指职业女性在生产前后所享有的休假权利。通常从临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一般女职工生孩子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此外,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薪酬、解雇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经验文章 概述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产假

外文名称

Maternity leave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

最新修订时间

2016年1月1日

享受人群

产假

产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最新修订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目前,天津、浙江、宁夏等13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出台。[1]

新计生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目前《婚姻法》[2]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2016年全国各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1]

地区

修改时间

婚假天数

增加产假

陪产假

产假

广东

2015.12.30

3

30

15

128

湖北

2016.1.13

3

30

15

128

天津

2016.1.14

3

30

7

128

浙江

2016.1.14

3

30

15

128

安徽

2016.1.15

3

60

20

158

广西

2016.1.15

3

50

25

148

江西

2016.1.20

3

60

15

158

山西

2016.1.20

3

60

15

158

宁夏

2016.1.21

3

60

25

158

四川

2016.1.22

3

60

20

158

山东

2016.1.22

3

60

7

158

福建

2016.2.19

15

60-82

15

158~180

上海

2016.2.23

10

30

10

128

北京

2016.3.24

10

30

15

128~7个月

地区规定

一般规定

产假

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

产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重庆

2012年9月开始,重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期限由90天调整为98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兰州

2012年9月开始,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分类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产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新旧规定

产假

产假

产假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我国原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可以请产前假或保胎假,由医院出具证明,按照病假发放薪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流产假期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原规定中,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生育保险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原规定中 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产假维权

产假

产假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产假请假条范文

产假请假条 产假请假条范文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工资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

产假

产假: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劳动法律师团

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相关改革

延长产假

产假

产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此前我国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代表建言

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出资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此举引起广泛讨论。 评论大都表示支持延长女性产假,但对于长达3年的产假表示不恰当。

部分母亲表示,现在的产假太短,尽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也不会再要第二个宝宝了。

国际情况

2014年5月13日,国际劳工组织(ILO)发布"双亲就业状态"(The State of Maternity and Paternity at Work)报告,只有美国、巴布亚纽几内亚和阿曼3个国家不保证妇女享有带薪产假。 美国并非没有产假,只是联邦没有规定雇主必须提供有薪产假,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发布的《家庭与医疗休假法》,怀孕雇员可享受最多12周的无薪产假。该法案没有保障女性职员的带薪产假,但保障了雇员不至于因怀孕失去饭碗。

尽管联邦法律未保证带薪产假,但各州可自行决定产假制度。美国加州最早实施带薪产假,只要购买伤残保险基金,产假期间可领55%的薪水,2013年每周最高可领1067美元。 为保障临时工与小企业员工产假权益,华盛顿州等25个州采取降低企业规模门槛、延长产假时间等方式提供更广泛的产假福利保障。 在企业层面,美国企业如谷歌、雅虎等都会给员工提供带薪产假,2013年5月雅虎宣布女性员工享受16周带薪产假,男性员工也有8周带薪产假。 孕妇要想休更多的产假可以向公司购买年假,也允许“捐献”,2013年美国52%的公司实行买卖年假制,建筑材料巨头USG就允许员工每年购买1周假期。 在美国,男性与女性一样可以享受12周产假,在加州男性休产假比例从2005年的18.7%上升到2013年的31.3%。

男性产假

男性产假

男性产假以法律的名义明确对配偶的陪护和对婴儿的照顾,不仅有利于两性公平承担生育成本,还有助于打破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

男性参与生育事务是大势所趋,随着更多的地方为男性休产假提供制度性保障,社会评价男性将不再聚焦于事业,还关注他们对家庭的贡献。

香港《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下的法定侍产假2015年2月27日开始生效,香港大部分“奶爸”将可首次享有3天侍产假。之前只有男公务员可以享受5天侍产假,而大部分群体享受不到。这3天假期,从社会舆论呼吁到正式生效,经历了不短的时间,可以说是来之不易。

虽然假期只有短短3天,但新修订的条例至少有两个亮点,一是男性休产假,另外就是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薪酬由雇主支付。以往人们习惯性地把产假窄化为专属产妇的分娩后的待遇,忽略了生产本身是一个很辛苦的过程,新妈妈要用一段时间恢复身体,同时养育新生儿不仅是妈妈的责任,新爸爸也有义务看护妻子和婴儿。因此,产假的含义远远超过生产本身需要的时间。中国台湾地区要求男性休陪产假,以体恤母亲的生育艰辛,此番香港特别行政区男性享受的假期叫侍产假,顾名思义,也是伺候、陪护、照顾的寓意。而在北欧的一些国家,男性休产假的时间更长,让他们有机会和母亲一道,见证孩子的成长。

繁衍后代是女性对社会作出的特殊贡献,却又恰恰因此导致其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处于弱势,经常遭遇或公开或隐性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收女性时甚至要求签署不生育合同,严重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利。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的建议引发网友热议。人们担心,这种规定会使女性更难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就业和晋升机会。当男士带薪休产假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上还是空白的情况下,再看看频繁见诸报端的真实案例,这种顾虑并非多余。

纵观世界各地,人们还可以发现,那些更接近性别平等的国家,在男性休产假方面走在了前面。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立法规定男性休产假的国家。早在1974年就敢为人先,把法律中专门指向女性的产假,改为涵盖父母双方的育儿假。第一批享受产假的男性被亲切地称为“天鹅绒爸爸”。为了鼓励父亲参与养育子女,瑞典法律规定,16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必须由父亲享有。为鼓励父亲多休产假,政府还专门设立“平等奖金”。在那里,背着孩子的男人不是异类,不会被看做窝囊废。那些推着婴儿车在公园里散步,忙着在超市里采购食物的年轻爸爸,显示出一种别样的魅力,总能吸引欣赏和羡慕的眼神。

以法律的名义明确对配偶的陪护和对婴儿的照顾,不仅有利于两性公平承担生育成本,减少职场性别歧视的可能,有利于维护妇女劳动权益,还可以增加父亲角色在家庭家务中的参与度,打破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就像瑞典的实践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给予妇女平等工作权利的同时,赋予男人平等居家的权利;男性在承担养育下一代责任的同时,也享受到陪伴孩子成长的天伦之乐。在女性可以兼顾事业与家庭的同时,男性既能在职场上获得成功,又能做个负责任的“酷爹”“奶爸”。

男性参与生育事务是大势所趋,随着更多的地方为男性休产假提供制度性保障,社会评价男性将不再聚焦于事业,还关注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当“看孩子的爸爸”和“工作着的妈妈”同样流行,每一个小家庭也都将变得更和谐、更温馨。

相关评论

生育保障取消“计划生育”歧视

产假

产假2012年新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消了计划生育歧视,意味着超生的员工也可以享受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超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此前该条备受诟病,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他亦认为,中国有现实的状况,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不少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给予当事人处分的规定,但地方法规则规定的惩罚更多。如北京市规定,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现行产假过短,但长达3年的产假并不合适

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的建议,一些妈妈认为3年产假太长,也太理想化。毕竟社会竞争激烈,3年后再回去工作,可能适应不了,自己也会变得焦虑,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而且,即使企业能够兑现,在大批女员工都要休3年产假的情况下,女大学生毕业找工作将会变得更加困难。 部分受访者表示,1-2年产假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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