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个新闻你有什么感想呢?公司上千万的资金交给你保存,然后就因为职务之便,你就将公款拿去做了其它用途,有的时候可能你是出于好意,你是去帮助别人,有时候你仅仅是因为个人的爱好。那不管是哪一种,挪用公司资金都是会被量刑的,那具体是一个什么标准,和图老师一起来了解吧。
【 tulaoshi.com - 出纳 】
现在的网络平台特别发达,也很丰富,各种各样的网络直播节目。看网络直播一般有打赏主播的情况。那多少都是你个人利益。都是出于自愿的。那女出纳用公司的金去打赏女主播这个事情就会损坏集团利益了。一起来看一下。
网络直播平台很多粉丝会通过给喜爱的主播打赏虚拟礼物来表达对主播的喜爱,然而在动辄成千上万的打赏背后,一些疯狂的粉丝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在普陀区检察院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直播平台粉丝为“打赏”主播违法挪用巨额公司钱款,最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6岁女出纳砸钱千万打赏女“主播”
林某今年26岁,在上海一家装修公司做出纳。2017年年初,林某在“一直播”平台上喜欢上了一位人美声甜、唱校园民歌的女主播,开始给她打赏礼物。直播平台不定期举办各种“打榜”比赛,林某希望自己喜欢的主播排名靠前,于是省吃俭用将大把的钱往直播平台砸。她起初用的是自己的钱,然而随着打赏的金额越来越高,每个月的工资已不足以支撑毫无节制地打赏,她逐渐动起了挪用公司钱款的歪脑筋。
凭借着自己平时工作能够接触公司财务的便利,林某开始向公司“小金库”伸出黑手。由于她和公司会计平时会相互借U盾,因此林某知道会计的U盾密码。她先使用自己保管的U盾制单,然后趁会计不在的时候私自拿会计放在抽屉里的U盾进行审核出钱,将公司账户的钱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后。林某越发肆无忌惮,一次又一次地挪用公司钱款在“一直播”、“花椒直播”等直播平台给喜欢的主播打赏。她原本计划先“借用”公司的钱,日后有钱再补上,没想到窟窿越挖越大,小额逐渐累积成巨额,不知不觉就挪用了1000多万元。
女主播退还300万所得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www.tulaoshi.com)林某意识到自己已经无力还款,她竟选择再次挪用近700万元用于理财和炒股,希望能赚钱将窟窿补上。2017年12月,公司领导发现林某挪用了公款,便找林某谈话,要求她将挪用的钱款补上。林某知道行迹败露,也不再寄希望于股票赚钱,将股票账户内的钱款悉数转出还给了公司。然而,打赏用掉的1000万不是小数目,林某无力偿还。她找到曾经打赏的女主播,希望对方能把钱归还自己,女主播最终将自己收到的300万元打赏还给林某。
经普陀区公安机关初步调查,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0余万元人民币,及其管理的保险箱内现金134万元人民币,均未在公司财务账面作记载,至案发尚有900万余元人民币无力归还公司。林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挪用的上述公司资金中,有670万元人民币被其用于个人炒股及理财,其余钱款均被其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主播。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http://www.tulaoshi.com)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总结:看完了这篇文章,我们知道集团利益不是个人利益,就算你是现在管事的,也不能违背集团的利益,搞不好某一时候你就触犯了法律条例了。所以我们应该谨守本份。以上就是图老师带大家了解的挪用资金罪相关知识,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图老师网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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