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只羊食毒大葱死亡 毒大葱是什么

2018-04-26 16:22 31 1 收藏

我生活中真是无所不有,一些不法份子,为了挣取利益,做一些损人害已的事情层出不穷。那就像之报道过的毒大葱的事件,那现在终于有了判决,那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毒大葱事件的原因和起始,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国家是怎么处罚这些人的,那和图老师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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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只羊食毒大葱死亡

毒大葱事件一直从去年一直到现在最终有了判定,国家的法律是严厉的,犯法的人从来都逃不掉法律的制裁。那我们平是要做一个有公德心,道德心,有社会公德的人。不要去做社会的害群之马。那我们来先回顾一直事件的起因。

此前备受关注的"山东寿光百余只羊食用沈阳'毒大葱'死亡"事件,近日有了最新进展。去年8月,本报报道了山东寿光几名养羊户家中百余只羊,食用大葱预冷库扔掉的葱叶后死亡一事。随后,寿光当地通报称,这批从辽宁沈阳运来的大葱,含有国家蔬菜禁用农药甲拌磷,并对"毒大葱"种植户立案进行调查。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毒大葱"事件中,种植、销售大葱的两名沈阳农户近日在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受审,两人分别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7个月和6个月。

2017年8月31日,北青报独家报道"毒大葱"事件

审理

"毒大葱"事件判决书披露

检出含甲拌磷大葱5万余斤

北青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孟文广、孟凡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毒死山东寿光百余只羊的"毒大葱",来自于辽宁沈阳市于洪区解放村,由沈阳当地种植户孟文广、孟凡江种植。其中,孟凡江受雇于孟文广,未参与销售环节。

事发后,孟文广于去年8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孟凡江,于去年9月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今年3月13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内容显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孟文广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解放村,承包100余亩土地种植大葱,其间为控制大葱病虫害,孟文广安排孟凡江将甲拌磷等剧毒农药使用机械灌溉、喷洒到正在生长的大葱上。

2017年8月22日,寿光市蔬菜购销商董守军以每斤8角的价格从被告人孟文广处收购大葱6万余斤,卖与寿光市蔬菜经销户李玉刚、于彦华、燕会民、董春生等人,李玉刚、于彦华、燕会民、董春生等人将大葱剥皮、去叶加工后,分别卖给张立安、梁金安、邱明利、张文斌、洪光军、魏光锋等人。

经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除洪光军购买的大葱经检测甲拌磷成分合格外,张立安、梁金安等人购买的5万余斤大葱,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检测不合格。

此外,李玉刚从董守军处购买的涉案大葱葱皮、葱叶被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公孙村刘太原、王某夫妇捡走,最终造成刘太原家数十只羊死亡。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和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刘某、刘太原、王某喂羊的葱皮、葱叶及死亡的羊胃内容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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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大葱是什么

大葱叶中发现了禁用农药成分甲拌磷

毒大葱在山东省寿光市发现,来自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办事处解放村。 2017年8月24日,山东寿光的100多只羊在食用大葱叶后死亡,当地卫生检疫站在养殖户从冷库捡来的喂羊大葱叶中发现了禁用农药成分甲拌磷。公安部门已经成立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孟某抓获。寿光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被封存的5.2万斤大葱进行了无害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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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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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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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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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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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看完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大可小,你只要参与其中或者没有参与那都是不可以的,那我们对食品的监控更应该严格,所有的有害物质我们都应该已最小的方式代替可取代。让人民都生活在食品安全下。谢谢大家,更多内容请查看图老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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