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练国家职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2007]73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其中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所有相关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中文名称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颁发文件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主要包括
行业协会等
计划时间
2011—2015年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2007]73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其中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所有相关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在劳社鉴函[2007]103号中正式将健身教练纳入到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行列(健身教练的编码为404030141),这意味着健身教练(私人教练)工作需符合国家的职业标准。将使健身教练行业的执业资格做到制度化、正规化、统一化,全面提高健身教练水平和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证书。该证书是健身教练执业的唯一资格证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国务院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国建设进程,制定本计划。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国的坚实基础。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比2007年提高3.8个百分点;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市居民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分别比2007年提高4.9和2.9个百分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市(地)、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市(地)、县(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八)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研发推广适宜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健身的便于进入家庭的健身设备器材。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普及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太极拳(剑)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教学内容。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研制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十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以传统武术运动、冰雪运动、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江河横渡、元旦登高、春节长跑、健身大拜年、妇女健身展示等具有品牌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十二)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
(一)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健全体质测定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技术健身指导。依托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各类综合性体育中心,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赠送运动健身书籍,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并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二)加强成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职业)学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2、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为什么要持有健身教练国家资格证书:
1、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表明劳动者从事健身教练这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专业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2、目前已有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版的《全民健身条例》,明文规定从事有偿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公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相应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承办者聘用未取得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010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将到期,在此前《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实施,凡在经营性健身场馆从事健身指导的各种教练,如无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从业者本人和场馆经营者都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其他认证的区别:
随着我国健身市场近些年的迅猛发展,人们对健身教练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各种健身教练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有国内各种机构的,也有国外的各种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目前最正规、最权威和最具法律效应的健身教练必备的上岗证,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管理。该证的培训由被授权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有正式编号)实施,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鉴定,严格实施执行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制度,考核通过后颁发的证书上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
2、等级健身指导员证书
由中国健美协会委托各地方单位培训并颁发的证书。
3、各种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由国内外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自行考核认证的证书,证明持证人员在一个时期内参加了某些项目的培训,并达到了培训机构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如AASFP、AFAA、IPTI、CAA以及各地方培训机构颁发的企业结业证书。
1、要考取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到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单位(正式挂牌、有培训机构编号)进行培训,并由培训单位组织参加各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的鉴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具有考评资格的多名考评员共同进行),通过公共理论、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考核,合格者颁发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广东省内获得授权的健身教练职业培训试点单位
经粤体人[2008]107号文件的批复,精英培训中心获批成为广东省唯一一家开展健身教练、健美操教练培训的体育行业特有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单位,编号:11908020。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职鉴字[2009]11号通知的要求,在广东省内开展健身教练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健身教练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报名表[3]健身教练职业技能鉴定培训[4]为确保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和说明:
报考级别说明
一、报考级别说明
1、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报考条件和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级别参加培训和鉴定。
2、学员在报名后培训前10天这段时间内可以申请培训级别转换(初级转中级、中级转初级)。
3、初级转中级时,须按当时缴费标准补交差价;中级转初级时,按原报级别价格不变。
二、报名说明:
1、学员在报名时,须认真填写报名表,并按报考要求提供如下材料(补考材料与之相同):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复印件1份和照片4张(蓝底、大1寸)。并确保上述个人报名材料的真实性。
2、学员报名缴费时,须按缴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培训费和鉴定费,可以选择现金或刷卡方式进行缴费。
3、学员缴费报名后凭缴费收据领取培训教材,同时在教材申领表上签名。
三、报到:
1、学员须按培训单位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并参加培训(带教材、笔和笔记本)。
2、学员在首次报到时必须如实填写签到表,同时提供个人有效联系方式和电话。
3、签到表是学员参加培训的唯一依据(学员首次填写签到表后则算参加了培训),不填写签到表的学员,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培训课时分配表[5]
资格说明
1、学员一经缴费报名,不得以任何原因和理由要求退学。学员如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须在参加原定培训班前10天(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书面答复后,可以自行安排或推荐一人使用自己的培训名额。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员培训有效期为一年(从报名当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自行选择某期培训班和考试时间,需补考者可申请参加考试当月的培训课程。有效期内,学员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员的培训名额只能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学员可结合自己的时间安排与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省鉴定站鉴定时间安排,选择培训时间和鉴定时间,参加培训和鉴定。
4、已参加培训课程的学员,培训名额只能归本人使用。
5、学员自动退学时,不退还报名时缴纳的所有费用。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6]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1、原则上当月培训当月鉴定,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进行鉴定时,学员须服从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鉴定。未能如期参加鉴定的学员,按弃考处理,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2、学员如不参加培训当月的鉴定,须提前10天(培训前10天)书面告知培训机构,申请延期鉴定。超过申请期限或没有书面申请,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3、学员的补考费用和材料自行负责。补考最迟在下次鉴定前15天提出申请并缴费,逾期不予受理。
其它
1、培训和鉴定期间,学员的吃、住、交通等费用自行负责。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定与培训安排。
2、鉴定时学员须带身份证原件、穿运动服(长袖运动套装或有领T恤+运动裤)和运动鞋。
3、参加培训的优秀学员,可以优先安排或推荐就业。
4、参加了培训的学员,可以优先享受培训单位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课程。
5、本须知(培训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遇争议时,以本须知规定事项为准。
1、职业健身私人教练。
2、欲从事健身行业的大、中专学生及健身爱好者。
3、欲提升训练效果的健身俱乐部会员。
4、欲提升专业水准的运动队教练或大专院校教师。
5、欲提升专业知识增强管理能力的健身俱乐部管理者。
(对健身教练指导员的职业感兴趣、从事或准备从事健身教练指导员职业或希望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的人员。)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一、适应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健身教练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 初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授课400小时以上。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2. 中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授课达1500节。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有一年健身教练实际工作经验者。
(4)取得一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高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 指导师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指导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