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对象可以复制
如果在复本中建立了一个新对象,并且想把它从本地的改为可复制的,使得其它用户都可以使用它,则需要在设计原版中建立该对象,并且将其Replicab1e属性设置为“T”。在这种情况下,务必删除所有复本中的这个本地对象,否则会产生一个错误。
对于TableDef和QueryDef对象,可以直接建立Replicab1e属性,并添加到对象的属性集合中,就像处理KeepLocal属性那样。而对于由宿主应用程序所定义的窗体、报表、宏和模块,则应建立Replicable属性,然后添加到表示该对象的Document对象的属性集合中。
在下一次同步时,新的可复制对象将出现在集合的其它复本中。类似地,如果想把可复制对象改为本地对象,则应将其Replicab1e属性设置为“F”。和KeepLocal属性一样,如果正在设置Replicab1e属性的对象已经从其它对象继承了这个属性,则其它对象设置的值对这个对象不起作用,必须直接对每个对象设置Rep1icab1e属性。
注意,如果把一个对象的Replicab1e属性从“T”改为“F”,该对象便从可复制状态变为本地的,在这种情况下,MicrosoftJet将只...[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