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2013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2013:晚育产假规定如下: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2013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图老师整理)用。相关规定: 按照2001年4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