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增加天数,生育年龄应不小于24周岁)+15天(难产增加天数)+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天数)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单位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这都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申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倘若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孕妈妈可以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倘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保胎假:经医生开具证明,可享受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