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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生二胎需要提前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2月21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通过,本市“单独二孩”政策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将生育二孩的选择权交给家庭,涉及到一系列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生育二孩不享受奖励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并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应奖励。但生育假奖励及部分福利待遇是针对初育夫妇或者独生子女家庭的,因此,生育二孩不能享受奖励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此基础上,对于晚育的夫妇,或者符合生育二胎而不再生育的,还规定了奖励产假。

  比如北京地区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同时规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即晚育的奖励产假是针对初育的妇女,如果是再次生育的话,则不享受晚育的奖励产假。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生育...[ 查看全文 ]

2015-10-09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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