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涩他人姓名。主要表现为随意的干涉别人的个人决定,不经过同意私自使用或者改变别人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主要表现为他人不经过本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其姓名去开展某件事或者活动等等,主要是指用他人的名义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者是谋取一些个人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主要表现为他人不经过本人同意乱用其姓名,然后进行某项活动,也是为了达到某一种目的。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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