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罗湖口岸、深圳湾口岸出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签注分为探亲签注、商务签注、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其他签注和逗留签注。持证人须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次数和停留时限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