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生一个子女的,按3—4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5—6倍征收;
2、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5—6倍征收;
3、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10%—20%征收;
4、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5%—10%征收;
5、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5%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