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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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范围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交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后者无需续交保费,对于已交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投保人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儿童期意外事故也称为儿童意外损伤,意外事故的定义为想象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突然发生的损伤或死亡。目前儿童期疾病的构成谱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儿童意外事故的问题相比较而言显得逐步突出。九十年代初我国妇幼卫生部门的一项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在0-14岁儿童死因排位中,意外死亡占第一位。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儿童期的特点,设立防范意外事故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职责、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方案等,均应有明确的依据,经常检查各种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按儿童特点健全和落实各项具体管理措施。例如,楼梯口要装护栏,出入的门不要装弹簧,窗户要有插销和栏杆,打火机、热水瓶、剪刀、药品、化学制剂(如洗衣粉、杀虫剂等)放在小儿拿不到的地方,炉具或盛放热烫物品器具不能让小儿靠近,电源开关应安置在高处或配有安全装置,禁止小儿爬高,不许小儿玩耍锐利的或带有毒性物质的用具(如刀、剪、带毒性物质的小瓶等)以及可以放进口中的玩具零件和瓶盖,为小儿洗澡时水温应热而不烫(38℃—40℃),紫外线开关安装在独立且儿童不易触摸处,要标志醒目,以防误开等。
3.提高对发生意外事故的警惕性
对发生意外事故应有预见性,学习和掌握预防意外事故的常识,即使发现和排除可能引发意外事故的危险因素,具备对常见意外事故发生后作出正确判断和初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根据小儿的年龄特点、理解能力、讲解预防意外事故的基本常识,并进行预防、避免危险的基本训练,使之逐步适应环境,提高预防意外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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